昆山安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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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工商业联合会安徽商会章程
                (2005年 12 月 31 日昆山市工商联安徽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安徽籍在昆投资经商人员和在昆内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设立的目的是"弘扬徽商文化,提升安徽人形象,共享机遇,共图发展".

第二条:本会是民间性、服务型的社团组织,坚持“自愿入会、自由退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协调、自我教育”的办会方针.

第三条: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旗帜,以爱国敬业、守法诚信为宗旨,在中共昆山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昆山市工商业联合会的具体指导下,为繁荣和发展昆山经济开展各项活动;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工作,并充分反映安徽人在昆投资经商及在内、外资企业工作的合法权益;通过组织各种活动,使会员及时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法规,沟通会员与党和政府的联系渠道,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昆山市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法令.
2、介绍和宣传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让会员了解家乡的发展和进步.
3、调查研究安徽籍企业和在昆内、外资企业安徽籍人员的投资经商及社会生活工作情况,依法代表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疏通协调各方关系,对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必要的交涉,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4、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关心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发挥好本会在经济信息方面的网络作用,帮助企业开拓业务、融通资金、促进生产和流通,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好服务.
5、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相互服务和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好关系.通过安徽在昆投资经商人士成功创业的宣传,为其他人士创业和发展提供经验.
6、发扬爱国、敬业、守法、诚信的优良传统,提高职业道德和自身素质,提升安徽籍人士在昆的良好形象.
7、发挥民间商会的桥梁作用,为家乡的劳动力外出就业、农副产品流通、招商引资工作穿针引线.
8、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经济团体委托的各项服务,鼓励会员积极参加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原籍、祖籍为安徽省或在安徽工作、生活过的友好人士.
2、企业会员:经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开业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3、个人会员:在昆山企业的安徽籍高级管理人员.
4、凡与本会有密切关系的团体组织也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凡参加本会的会员也同时为昆山市工商联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和自愿遵守本会章程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由本人或企业、团体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并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1、在本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对商会工作有监督权.
3、有请求协助解决困难的权利和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5、有介绍和推荐新会员入会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1、必须遵守和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3、有义务协助本会开展活动和为会务工作提供方便.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凡模范执行章程,有显著成绩者,经理事会审核研究,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遵守章程,不能履行会员义务.损害本会形象或会员利益者,经理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可给予必要的批评直至开除出会.

第五章 组织

第十一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审议工作报告和各项方案,选举理事会成员.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期间可根据情况组织分组活动或小活动.
第十四条:理事会为本会领导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八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理事会可设必要的办事机构,并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正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推荐采用等额选举产生,并报市工商联备案。理事会届期为二年,会长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领导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本会根据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可按行业、地区分编活动小组,每组设组长一名.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自筹,来源主要以会费和有关人士资助为主.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本会日常办公及各项活动.本会经费由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审查监督,每年会员大会时向全体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本会的所有资产属全体会员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并报昆山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政策相抵之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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